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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11:59:30【3409754】
进商超和日常监管查核中,目前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对于企业产品食品安全的管理还是只认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造成具备检验资质的企业仍旧不得不多次委托第三方进行产品检验,企业送检费用增加,不堪重负,但对于食品安全保障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善。从近年来曝光的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来看,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往往由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漏洞和隐患导致。为此,建议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的过程监督和控制。明确企业在食品安全监测方面的行为规范,转变当前监管工作中只认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意识,将第三方检测结果与企业自行检测能力水平的验证与提升密切挂钩,使企业自觉自愿通过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比对,不断提升企业食品安全自我保障的能力。另外,建议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财政支持和经费投入,特别是对现场监督、产品抽查等行政管理费用的投入,这不仅有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高效、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可以适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减负,避免行政成本的转嫁。四、政府应加强风险交流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风险评估、风险交流与风险管理作为国际公认的、科学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三者是相互关联的;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链条,其功能是“让公众了解风险管理如何进行从而避免公众恐慌”。为此,建议从国家层面大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究,强化基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同时要将研究的结果以通俗的老百性听得懂的语言表达科学的真实,政府应将对风险交流的管理纳入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由政府、科技界、行业、媒体共同努力,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使风险交流能向全社会公开透明,从而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正确评价食品安全风险,将食品安全防线前移至消费者理性的选择中,从加强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讲,即是需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来打一场食品安全的全民保卫战。 新华社快讯:中国驻埃及使馆1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当天早晨在开罗遭绑架的两名中国工人已安全获释。 2011年末,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首次超过50%。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以城市化为主的新发展阶段。然而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过度集中于大城市,无法真正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因此,提出“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的建议。一、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的理由1、过度发展大城市无法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真正转移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科技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亟需转移,而目前大量劳动力过度集中于大城市,一方面,随着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大城市产生的劳动岗位已不能满足所有劳动力转移的需求,另一方面,大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和严格的户籍制度使农村劳动力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而大城市也无力为大量涌入的劳动力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并产生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就医教育等诸多问题。同时农村富余劳动力无法在大城市安家立业还衍生出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土地闲置等若干问题,已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城镇化才能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真正转移大城市工业化带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候鸟”型转移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发展县、镇二三产业,让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在县镇就业,真正的变成城镇居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就业、居住及社会保障条件,才能实现真正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二、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的建议中小城市、小城镇处于农村之头、城市之尾,在城乡发展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然而既往政策上倾斜沿海地区和大城市导致我国中小城市城镇化发展在空间、规模、速度等方面极度不平衡,发展整体缺乏活力,吸纳农村人口、集聚产业等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我们建议,要把城镇化的重点真正转到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上来,通过工业下乡、制度创新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业集约化发展,同时适当控制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发展规模,实现科学发展。1、工业下乡并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国家在规划产业布局时,努力推动工业下乡,将国家重大项目和制造业产业链从大中城市向中小城市转移,并且通过制造业的发展带动相关配套领域、服务业(第三产业)在中小城镇的发展,并大力发展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乡镇企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并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信贷优惠措施,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和市场要素向县镇集中,引导就业主体向内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实现劳动力就近转移。2、制度创新,促进中小城市城乡统筹,推动农业集约化发展在中小城市发展的过程中,鼓励进行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组织制度、社会保障全方位覆盖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试点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在教育、医疗等城镇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的权益。同时,对于已在城市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完成城镇化进程后,由国家收购其农村土地,出租给其他农民进行规模化生产,进而推动农业产业集约化,促进农业生产水平的真正提高,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而进城农民也可以用这些资金买房置业,加速融入城镇的进程。3、通过土地等政策,合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 国家在指导大城市发展规划时应适当限制其发展规模,根据城市容纳度和资源情况,限制土地审批;同时调整大城市考核指标,逐步降低GDP、财政收入等数据在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增加民生指数、市民满意度等指标;大城市在发展规划过程中也要调整定位,削减产业聚集功能,将第二产业向中小城市转移,降低城市人口聚集,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实现资源和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中新网3月1日电 《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今日全文公布该条例。条例从多个方面完善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并明确提出,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条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五是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六是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七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八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所条例:异地收拘须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中新网3月1日电 《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今日全文公布该条例。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条例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近年来,随着零售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在一定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甚至竞争优势的商超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甚至索取商业贿赂行为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现象如不能及时制止,不仅会影响零售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危及下游供应商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生存和赢利能力。近期,商务部等五部委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发布了《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清理工作方案》),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这确实是件好事。但我们也注意到,当前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问题仍然屡禁不止,确实存在着法规和制度上的一些漏洞或可趁之机,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此,就如何更好地从法规和制度上防范和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当前防范和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相关法规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1、目前许多大型商超零售行业已经扭曲正常的商业盈利模式,这是导致其违规收费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的根本原因。正如《清理工作方案》所指出的,商超零售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应当是进销差价以及租赁收入。商超零售企业只有理顺其与上游制造企业、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以及与下游消费者之间零售价的价差,获取合理的价差收入,其赢利模式才可能是健康的、长远的。而当前某些商超零售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入场,恶性追求低价销售,改变合理价差的销售模式,导致正常产品销价无利可图,才转而向供应商索取价差之外的费用来实现赢利或弥补亏损,这是导致当前各种名目违规费用出现的主要原因。而目前处于下游的制造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既要承受低廉的供应价格,又要支付高额的违规费用,如果不予改变这种现状,必将影响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生存能力。2、当前商超零售企业不仅存在违规收费问题,还存在大量采购环节的腐败问题。由于大型商超零售企业往往处于强势地位,除了其收取各类名目的进场费等违规费用之外,采购中的腐败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大型商超零售企业采购人员向供应商索取商业贿赂已经成了潜规则(某些企业甚至为了节约人员开支,暗地纵容采购人员索贿),而且索贿金额一年比一年高。这不仅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供应商的销售成本,损害了零售企业与供应商正当的交易秩序,更扰乱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准则。3、目前法规允许的促销收费缺乏可操作的判断标准,仍然可能产生商超零售企业变相违规收费行为。根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此次发布的《清理工作方案》,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但由于这种促销收费没有标准可依,等于为商超零售企业开了方便之门。由于目前商超零售企业往往有一定的垄断或竞争优势,其在服务收费的议价上明显处于有利位置,一般供应商根本无法与其平等协商,而且,其甚至完全可能将原来的各种不规范收费转移到促销服务费中,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义合法但数额高昂的促销服务费来逃避法律监管。因此,现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清理工作方案》虽然规定了促销服务费应当明码实价并且依照合同约定收费、提供服务,但实际意义并不大,极易给商超零售企业抓住漏洞,用合法形式掩盖其违规收费行为。4、治理商超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执法部门不统一,并且现有的法律制裁措施威慑力不大。目前针对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这次《清理工作方案》所附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十分分散,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多个零星法律条款,执法机关又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而专门针对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只有一部商务部等五部委的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且最高只有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权限。因此,虽然一些地方对商超企业违规收费问题有过一些治理措施,但收效并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力度不大,相对于动辄数万甚至几十万的违规收费,这样的处罚并不能抵挡违规收费的诱惑。至于此次《清理工作方案》中首先采取让商超零售企业通过自查自纠的方式来进行清理,对这些商超零售企业更起不到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二、对目前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建议1、建议引导商超零售企业建立合理、有序的价差销售模式,通过正常的价差来实现赢利,同时对商超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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